close
html模版尋人


———————溫馨小提醒———————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少一點霸凌,澎科更有愛|||所以如果是事實就沒差啊|||什麼都沒說根本不用怕整天把法律掛嘴邊當自己法律系學生啊哪天我穿拖鞋走在學校會不會也被告妨礙風化|||怎麼八卦到我們班來了呢當我們班都啞巴不會出聲阿?|||卡外流|||已經刪除的內容就像Dcard一樣,錯過是無法再相見的!|||我們學校有法律系的嗎這個可以告喔快笑死|||不要這麼無聊好不好人家以前怎樣關你們什麼事一直在版上講這些有考慮過當事人的感受嗎?CC8A8E66F1EB5AD2
arrow
arrow

    bup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